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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体育摄影协会章程
  • 2016-07-05 09:10:42
  • 来源:
  • 责任编辑:赵伟涛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南省体育摄影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内摄影工作者和爱好体育摄影的工作者、本省有关部门、高校,各市县(区)体育系统,以及依法登记的摄影团体,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全省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团结全省体育摄影工作者和体育摄影爱好者、及热心支持体育摄影事业的团体和个人,为发展体育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体育局的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摄影形式来丰富广大体育工作者的文化生活,提高文化素质,开展各种摄影创作活动,联络社会各界体育摄影爱好者,积极提高体育摄影艺术水平和技术水平。
       (二)通过图像和网络语言,积极宣传体育的作用、意义和奥林匹克体育精神,宣传我省体育事业的成就,为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发展河南省体育事业服务。
       (三)组织会员总结交流摄影经验,展示发表自己的摄影作品。举办各种形式的摄影作品展览。积极开展摄影创作的经验交流活动。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摄影研讨会和摄影培训班,以促进摄影创作水平的提高,编辑出版有关体育摄影理论和体育摄影创作出版物。
       (五)接受有关方面的委托,承办体育摄影活动和体育摄影展览。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和奖励在摄影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七)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举办活动与开展摄影活动有关的福利事业为会员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员资格:
       (一)个人会员:省内从事体育摄影工作者和体育摄影爱好者。
       (二)单位会员:本省有关部门、在豫高校,各市、县(区)体育系统,经依法登记的体育摄影团体。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由协会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由依法登记的摄影组织和单位介绍,填写入会申请书;
       (三)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本会会员证,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长期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本会理事会审核,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斯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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