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泌阳招商引资工作“最新”奖惩办法出台!
豫体网记者 纪保 通讯员 张成亮
泌阳县招商引资工作奖惩办法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在泌阳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参与奖惩的项目范围
(一)入驻县产业集聚区且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的项目:
1.纳入县产业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和“四上”企业名录库;
2.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下列“**元以上”均含数值“**元”)的主导产业项目,或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工业项目,或者年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入驻县商务中心区且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的项目:
1.纳入县商务中心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和“四上”企业名录库;
2.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者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或者服务业项目。
(三)入驻“两区”以外且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项目:
1.纳入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和“四上”企业名录库;
2.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者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3.属于省、市、县重点项目,且代表我县参与全市考评的项目。
(四)本办法所述的项目不包含资源开采及初加工项目、房地产项目、PPP类项目、总部经济项目等。
二、招商引资单位的认定及职责
(一)招商引资单位的认定
招商引资单位应为项目签约入驻时在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且能够全面履行招商引资单位各项职责的引资单位,须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确定。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只认定一家招商引资单位。
(二)招商引资单位职责
1.收集提供企业投资意向信息、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全过程参与洽谈对接,并承担有关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2.及时报送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签约、项目进展情况等。
3.负责协助县“三联办”为招商引资项目办理各类证照、手续等。
4.负责协调企业建设、生产经营环境,解决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企业顺利建设和生产;
5.督促企业按照投资协议履约,如期开工建设、投产运营。
(三)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引进的项目,由非公职人员提供信息、直接考察洽谈引进的项目,或者由企业自主投资的项目,均由县委、县政府统筹全县产业布局,并结合企业意愿安排项目入驻地。项目入驻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供全程服务和监管,不认定为招商引资单位,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三、奖惩措施
(一)奖励
1.招商引资单位
(1)乡镇(街道)引进的入驻县产业集聚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年纳税1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入驻县商务中心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该企业年纳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奖励企业部分外)县乡按三七分成。在全县统计工作考评中,乡镇(街道)全额享受固定资产投资、税收收入等统计数据。
(2)县直单位引进的入驻县产业集聚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一个纳税年度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总额的0.5%给予引资单位一次性奖励;或按一个纳税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引资单位一次性奖励。县直单位引进的入驻县商务中心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一个纳税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总额的0.2%给予引资单位一次奖励;或按一个纳税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引资单位一次性奖励。本条所述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每年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评排序(招商引资工作年度考核只考核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考评结果按照一定的权重分值记入全县年度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对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提拔重用的重要参考。
(4)对在招商引资工作年度考核排序位居前5名的乡镇(街道)和前5名的县直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考核排序位居前3名的单位分别增加5%、4%、3%的“优秀”等次比例。对考核位居第1名的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的党政正职、分管副职记三等功一次,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其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对考核位居第2-5名的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的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嘉奖一次,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其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5)凡引资项目代表县参加全市项目观摩的单位,在县年度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中,每次对其加3分;引资项目属国内500强企业或行业50强的,在县年度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中为引资单位加5分。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或者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其他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对县域经济和“两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实行一事一议对相关引资单位予以奖励。
2.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1)入驻“两区”的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为非国家公职人员的,按下列办法奖励:
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主导产业项目,且实际固定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或自纳税之日起,一个纳税年度纳税额达150万元以上的,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0.5%进行一次性奖励;一个纳税年度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1%进行一次性奖励;一个纳税年度纳税额达到450万元以上的,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2%进行一次性奖励。
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非主导产业工业项目,实际固定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一个纳税年度纳税额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0.5%进行一次性奖励;一个纳税年度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1%进行一次性奖励;一个纳税年度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2%进行一次性奖励。
入驻县商务中心区实际固定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和服务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0.3%给予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一性奖励,或一个纳税年度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进行一次性奖励。
本条所述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属国内500强企业或行业50强的项目,或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或者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者其他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对县域经济和“两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3)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是我县公职人员的,考核结果符合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为非国家公职人员奖励条件之一的,当年为招商引资有功人员记三等功一次,优先确定其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二)处罚
2.对招商引资工作年度考评排序位居后三名的乡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其党政正职次年不得提拔重用;连续两年位居最后一名的,对其党政正职进行组织调整。
3.纳入县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的县直单位,第一年招商引资项目空白或排在后三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同志



1.对列入省、市跟踪督查范围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因引资单位工作落实不力、协调服务不到位等主观原因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不得享受奖励政策,并由县委、县政府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者不是引资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